赣州市成果推广项目申报
(1)办事依据
《江西省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省科技厅《关于加强科技计划管理若干暂行规定》(赣科发计字[2000]175号)及当年有关通知和申报指南。
①经过科技成果鉴定,其水平在省内领先的各类优秀科技成果,包括从省外引进的优秀科技成果; ②该项科技成果在我省适用面广、可推广性强; ③该项科技成果具有技术成熟、可靠、实用特点; ④经过实践证明其技术、经济指标明显优于当前我省同类技术; ⑤经可行性分析证明该项技术的推广可以取得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科技进步有明显的推动作用。
①填写《江西省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申报书》; ②可行性分析报告; ③科技成果的鉴定证书; ④已应用的证明材料(验收证书、测试报告、验产报告等); ⑤涉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法定文件(登记证书、生产许可证等); ⑥其它附件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2份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
凡申报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须按照当年省科技厅、市科技局下发的项目申报通知进行,由项目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送赣州市科技局成果市场科。成果市场科初审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报省科技厅科技成果与市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