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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促进我市民营科技企业的快速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决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是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以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以及技术密集型产品研制、生产、销售为主要业务的科技型经济实体,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赣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赣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的认定机关;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四条 凡经过认定的赣州市民营科技企业,均可享受市委、市政府以及各县(市、区)制订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向赣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为赣州市民营科技企业。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
(二)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15%以上;
(三)企业技术性收入和科技产品销售收入二项总和占全年总收入的20%以上;
(四)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占全年总收入的2%以上;
(五)企业有独立支配财产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六)已依法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六条 申请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程序:
(一)企业持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到赣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赣州市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将“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报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三)经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赣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认定;
(四)赣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日内做出是否予以认定的意见;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发给《赣州市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建立其民营科技企业档案;
(五)已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及其申请表,视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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