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以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以及技术密集型产品研制、生产、销售为主要业务,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科技型经济实体。
一、认定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
(二)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15%以上;
(三)企业技术性收入和科技产品销售收入二项总和占全年总收入的20%以上;
(四)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占全年总收入的2%以上;
(五)企业有独立支配财产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二、申报、认定程序
(一)企业持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到赣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赣州市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将“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报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三)经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赣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认定;
(四)赣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日内根据实地察看和认定条件做出是否予以认定的意见。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发给《赣州市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建立其民营科技企业档案;
(五)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及其申请表,可以认定。
三、申报材料
(一)填写“赣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认定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四)企业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批准文件和有关证明;
(五)企业章程或协议书;
(六)出具本企业当年技术性收入和科技产品销售收入二项总和占全年总收入的20%以上、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15%以上、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占全年总收入的2%以上的有效证明;
(七)其他材料。
四、认定受理
市科技局科管科常年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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