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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所有来本局办事人员,有关科(局)及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并告知对方相关事项受理程序。
二.
外来单位及个人来本局办理各类科技计划申报、科技成果鉴定验收申请科技成果参评请奖等事项,有关科(局)应在正式受理后10天以内将受理情况告知对方并说明后续程序及相关材料要求;不能受理的,应告知对方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
本局职能范围内的办事结果出来后,一周以内应采用电话通知、口头通知、文件通知等形式将有关事项受理结果告知当事人,对市级科技进步奖评审等重大事项的办理结果应通过电话、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
四.
实行来访接待日制度。市科技局局长、副局长每月安排1天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
五.
质询与投诉。社会各界及个人对本局办事规定、受理程序、办事结果有疑义,可以向有关科(局)及工作人员提出质询,要求其作出解答;对解答不满意的,可以向分管局领导、局长提出质询,请局领导做出解答。对办事人员工作态度、作风不满意或发现本局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和不廉行为,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电话、网络的形式向局党组进行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或上级科技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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